第 九 類 罕見疾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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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文章資訊
- 1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- 全國法規資料庫
本法所稱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,指經第四條所定審議會審議認定,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,主要適用於罕見疾病病人營養之供應者。 第4 條. 下列事項由罕見疾病及藥物 ...
- 2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設置要點 -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
衛生福利部(原行政院衛生署)為審議罕見疾病有關事項,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)第四條規定,設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。 102年12月4日簽奉核定,102年12月18日公告 ...
- 3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-醫療小組第34次會議議程 - 成大醫院 ...
依據: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:「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負有報告義務之醫事人員,應於發現 ... 中華民國89年8月9日「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」第1次會議決議.
- 4台灣藥物法規資訊網 - 公告內容
說明:, 「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」之藥物名單自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公佈實施,迄今經四次「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-藥物小組」會議及五次「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 ...
- 5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設置要點(§4)
一、衛生福利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審議罕見疾病有關事項,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條規定,設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